日期:2023-11-02 10:11:24 作者:燃油鍋爐廠 瀏覽量:
(五)鼓勵企業入園進區并實行集中供熱、供氣,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應限期搬遷或關閉退出。對區域特色產業等需要保留但因為規模小不具備末端治理價值的,積極采取氣、電、輕烴、生物質、工業余熱、集中供熱、醇基燃料等方式進行清潔能源替代并達標排放。工業爐窯周界外顆粒物最高允許濃度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1640-2012)》或行業控制標準。
SZL30-1.6-S 生物顆粒爐
暫未制訂行業排放要求的其他工業爐窯,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執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達不到相關要求的,實施停產整治。全面淘汰環保工藝簡易、治污效果差的單一重力沉降室、旋風除塵器、多管除塵器、水膜除塵器、生物降塵等除塵設施,水洗法、簡易堿法、簡易氨法、生物脫硫等脫硫設施。
淘汰燃煤小鍋爐堅持集中供熱為主,生物質等清潔能源替代為輔的原則,SZL30-1.6-S 生物顆粒爐。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優先并入集中供熱。在電力、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改用電力、天然氣鍋爐供熱。無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質鍋爐(氣化、成型顆粒),并確保實現連續穩定達標排放。
意見稿規定,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鍋爐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執行30、200、20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執行20、35、150毫克/立方米,SZL30-1.6-S 生物顆粒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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