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6 08:54:58 作者:燃油鍋爐廠 瀏覽量:
文章導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地方標準《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文件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布地方標準《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文件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以上非發電燃煤鍋爐。本文件不適用于層燃爐、拋煤機爐,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
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適用于單臺出力65 t/h以上非發電燃煤鍋爐。
本文件不適用于層燃爐、拋煤機爐,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5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HJ 1076 環境空氣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
換紅外光譜法
HJ 1263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電廠 coal-fired power plants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或者以煤炭及其制品為主摻燒其他燃料(生活垃圾、危險廢物除外)的發電企
業或發電設施,也包括使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等其他固體燃料的發電企業或發電設施。
3.2 燃煤鍋爐 coal-fired boiler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或者以煤炭及其制品為主摻燒其他燃料(生活垃圾、危險廢物除外)的鍋爐,
也包括使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等其他固體燃料的鍋爐。
3.3 現有燃煤電廠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plants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電廠或燃煤發電設施。
3.4 現有非發電燃煤鍋爐 existing non-coal-fired power boiler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非發電燃煤鍋爐。
3.5 新建燃煤電廠 new coal-fired power plants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燃煤發電建設項目。
3.6 新建非發電燃煤鍋爐 new non-coal-fired power boiler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非發電燃煤鍋爐建設項目。
3.7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
注: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來源:GB 13223—2011,3.2,有修改]
3.8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
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來源:GB 37822—2019,3.4]
3.9 密閉 airtight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來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
3.10 封閉 closed/close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對于封閉的區域或建
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按照規范要求設立的排氣筒、通風設施(通風口、通風
帶、通風格柵等)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來源:GB 37822—2019,3.6,有修改]
3.11 半封閉 semi-closed
利用至少三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
方式。
3.12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難以確定法定邊界的,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來源:GB 37822—2019,3.20,有修改]
3.13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 m。
[來源:GB 16297—1996,3.10,有修改]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限值
4.1.1 燃煤鍋爐及相關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寧夏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圖
4.1.3 燃煤鍋爐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 6%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大氣污染物
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以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作為
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燃煤鍋爐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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